第十二条

有效

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并且已经评聘教师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被评聘教师职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安排其进修培训。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具备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辞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