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有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而丧失教师资格的,其资格证书由认定部门或者认定学校收回。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