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一切单位和个人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下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调查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事件;

(四)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