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在审查发放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执业许可证时,必须审查预防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的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发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