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第十六条有效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生物制品的质量。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指定的机构,依法对血站(库)的制品以及献血员的体检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