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