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营造涵养林、护堤护岸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