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主汛期,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防汛指挥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商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