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河流治理与工程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水文测站的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动用、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在水文测报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征得水文主管部门的同意,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