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拒绝、阻碍地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