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