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条已修改下列地名不得重名:(一)本市的区、县、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名称;二)外环地名;(三)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四)同一乡镇内的地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