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

(一)本市的区、县、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名称;

二)外环地名;

(三)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

(四)同一乡镇内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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