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