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批准范围查阅档案内容,不得在档案上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