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或者其他部门保存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