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开放档案的,须由本市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者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介绍,经有关档案馆同意。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