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开放档案的,须由本市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者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介绍,经有关档案馆同意。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