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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