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区和地、市、县(区)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