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分管领导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组织力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检查、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奖惩事宜提出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按系统直接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部门,其领导人应对该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