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区设立第七条已废止申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由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