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不得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

(一)有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二)产品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