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一)产品属于高科技或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二)生产工艺或生产技术属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三)产品属于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四)对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效果的;(五)为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及其他国内建设所急需的;(六)产品能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