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劳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