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劳动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并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