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已废止金融、保险、商检、海关等单位,可以根据开发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