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一)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