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通行,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