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通行,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