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收费期限届满不终止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止收费,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拆除收费设施;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