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收费站应设置固定公告牌,公布其收费标准、期限、对象、区间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站应在收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收费,其设施应在二个月内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