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路标号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公路安全标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号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擅自设置的,应在五日内拆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