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公安、审判机关的死亡证明。

在农村可以凭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方可将遗体火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