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七条已修改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公安、审判机关的死亡证明。在农村可以凭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方可将遗体火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