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火葬区内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学研究、教学使用外,应当就地实行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