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