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火葬区内单位领导或者主管人员批准使用交通工具为土葬提供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