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