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收缴赃物、罚没物的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工作。

审计、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对赃物、罚没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