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统一管理工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收缴赃物、罚没物的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工作。审计、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对赃物、罚没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