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的监督管理,防止赃物、罚没物的流失和工作人员擅自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