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的监督管理,防止赃物、罚没物的流失和工作人员擅自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