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错判、错罚的赃物、罚没物,应当在十五日内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处理变价款额;已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退库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