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不得借故不退;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对赃物中的无主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告,公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