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向委托机关收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