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鉴证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价格鉴证小组办理,并经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人员在办理价格鉴证业务时,不得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