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交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二)赃物、罚没物的品名、数量以及可以提供的产地、规格、型号、来源、购置或者建造时间等;

(三)价格鉴证目的;

(四)价格鉴证基准日期;

(五)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对需要进行专项技术鉴定的赃物、罚没物,应当附技术鉴定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