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交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一)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二)赃物、罚没物的品名、数量以及可以提供的产地、规格、型号、来源、购置或者建造时间等;(三)价格鉴证目的;(四)价格鉴证基准日期;(五)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对需要进行专项技术鉴定的赃物、罚没物,应当附技术鉴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