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