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