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