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五条已废止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经营者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确需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运输质量下降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的票款差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