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三条已废止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