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条已废止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