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八条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